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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瑞安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宁波市瑞安商会。(英文译名:Ru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缩写:RCCN)。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瑞安籍驻甬投资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商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服务、加强两地经贸合作交流为主要业务。

  第四条  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瑞安市在外瑞安商会党工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团体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9号富茂酒店大厦1901室;业务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大厦A座20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团体的业务范围:促进两地经贸合作 .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举办各类培训等。

(一)搭建服务推动会员参与宁波与瑞安两地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两地经济交流合作。

(二)发挥桥梁作用,联系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推进高校、科研单位和会员单位间的联系,提供科研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增强横向交流,整合资源,促进会员单位的转型升级发展。

(三)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创办实体机构。

(四)组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研讨、论坛及联谊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增强本会活力。

(五)承办瑞安与宁波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事宜。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团体的会员为企业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工商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且有二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按期缴纳会费。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处审核;

 (三)经秘书长签字审批同意;

(四)缴纳会费;

(五)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团体维护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二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费及赞助费不退,会员如一年逾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十三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组织规则行规行约与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有刑事等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十四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六  会员大会每届,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七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十八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本会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会规会约,职业道德规范与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十八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  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经营时间满六个月以上;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委任常务副会长;决定副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三十一  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收入;

(三)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九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党组织建设

四十一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四十二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四十三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四十四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四十五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四十六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一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二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三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四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3 10 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宁波市瑞安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